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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新闻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万春
作者:中国正义法制网 时间:2020/10/22 2:09:06

  [万春] 在举行听证的案件中,应当将听证员的意见作为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如果办案检察官经过对案件的认真审查,并充分考虑了听证员的意见后,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必须向检察长报告,在检察长同意后才能作出决定。这样既尊重了听证员的意见,又可以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万春] 关于听证员意见的效力,《检察听证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检察官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这条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依据只能是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同时,办案还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

[万春] 在听证会上,听证员有其独立的地位,既不同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也不同于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听证员受检察机关的邀请参加听证会,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可以保证其意见的中立和客观。为了确保听证员参与听证的有效性,检察机关在确定听证员以后,应当向其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听证会进行过程中,听证员可以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可以在主持人宣布休会后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经过这一系列程序之后,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和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发表听证意见。

责任编辑:温军红

来源:高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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