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副书记、主任赵杰(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绥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绥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杰利用担任省国资委党委副书记、主任等职务便利,先后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收购改制公司、承揽工程、人事提拔、购买煤炭、土地出让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温军红
来源:高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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