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试行)》,立足陕西实际,对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出要求。
《实施规定》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授权,统一履行省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分别履行市县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细化完善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依法指导和监督市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
《实施规定》明确,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管,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配置;依法对国有金融机构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开展动态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情况;负责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依法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向社会披露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运营绩效和监督检查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规定》是完善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厘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边界,规范有关部门、机构履职尽责的重要制度依据,为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记者:徐颖)
责任编辑:温军红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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