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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永|法治与德治并进构建“新安全格局"促社会高质量发展
作者:中国正义法制网 时间:2023/2/7 0:24:40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这句话,深刻揭示了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在我看来,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进一步来讲,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相互转化。当今中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二者不可偏废。
法治的根基在人民。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近年来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国各地都举办不同行式的普法教育活动,有力促进了法律知识的普及,提升了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出了积极贡献。进一步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努力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人学法,人人懂法,人人守法,敬畏法律铭刻在心,就能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习总书记指出:“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大力培养法治人才,持续提高法治素养,让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共识。子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德”乃道德,道德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道德是由思想行为所表现的,有一定标准的,社会、风俗,习惯。美德,美就是美的事物;德,古称之为得;合起来解释就是,美的事物可以吸引和得到社会中的一切。古语有云:“道德传家,十代以上;耕读传家,次之;诗书传家,又次之;富贵传家,不过三代。”又有云: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鬼谷子说:人性本恶,这也体现了道德,法律对个人,家庭,社会,国家的重要性。道德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以能动的方式来把握世界,引导和规范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道”指的是万事万物运行的规律,大自然的次序关系,这个很容易理解,春种秋收,这就是道;苹果熟了自然落地,也是道;冬日适藏就是道,白天太阳东升,晚上西落就是道,白天升太阳晚上月亮出来这也是道。孟子说:孟子曰: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寡助之至,亲戚畔之,多助之至,天下顺之。“德”者“得”也,既然明白了宇宙万物的运行规律,那就要随顺大自然的规律,按照自然规律去做人做事,这就叫做德,比如父母慈爱儿女,这就叫德;儿女孝顺父母,也叫德;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也是德。德,是一种标准,是一种行为准则,是一个人的品行,是一种自律工具,又是一种无穷的力量,德与技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对于德的修为要从小学起,从家庭开始,良好的家风就是一个人厚德的沃土。从小学起,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开始,道德是用来约束自己,不是用来绑架他人约束他人的。有德之人自有福报,无德之人天地谴责。人人敬畏道德,遵守法规,社会就一定更加和谐繁荣。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发展战略正在从“跟随型”“模仿型”战略,转变为“争先型”“夺标型”战略。从学历社会向技能型社会转变,以“德技兼修“为要求培养“德才兼备“人才,道德是什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执法要严,让法律长牙长爪。张居正说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治社会,除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还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让法律长出牙齿、利爪,严格执法、严肃执法,用重典、出重拳,提高违法成本,起到震慑效果。当然,也要注意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彰显人性化,维护执法队伍形象。以法促德,让法律惩恶扬善。“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社会,还应在道德方面有所作为。“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对于高铁“霸座”“学校霸凌“这样的失德违法行为,法律如果给他们有空可钻法律的价值又从何体现呢?法治社会岂不成了空中楼阁?这就需从立法上体现和弘扬主流的道德观念,为惩治失德违法行为提供足够空间,让执法者有法律依据;更需要执法者深入理解法律文本背后的道德含义,严惩失德违法劣行,以法治保障道德,让道德滋养法治。
弘扬良法善治。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依法治国并不是以法律为手段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是基于“良法”为根本依法治国。“良法”是一种能反映人民意志和诉求、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科学合理的社会治理规则。实施良法的愿景是达到“善治”即通过治理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运转有序和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的整体氛围。在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稳健发展的国家需要“良法”与“善治”共同发挥作用,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法治”的基本内涵。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王安石曰:“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律是社会的基本规则,法律应该是对国家发展有益、对社会治理有益的,这样的法才是善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然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解决社会发展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成法治中国。良法是在立法过程中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问题,保护人民根本利益,广征民意,适用民情,以制衡公权力的形式为受侵害的群众提供充分的救济。正因如此,公民的权利也才能真正得以保障。可见,没有良法就没有善治。善治是良法的之目的。韩非子有言:“治民无常,唯法为治。”如果说良法是政府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所绘就的一幅蓝图,那善治才是将良法变成现实的重要方法。回溯中华上下五千年无论是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秦朝还是“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的盛唐,都体现了,良法善治的“天下大治”。这些朝代具有一些共同点,那就是:励精图治,变法图强。由此不难总结出,法律是社会治理的规则,通过执行将法律变成善治是法律制定的目的,假如只有良法而无善治,法律就失去了为民服务的本质,社会治理也难以实现善治的结果。与此同时,善治也是良法的有效补充。如果一个社会仅靠刚性的法律条文去规范,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就会变成僵硬规则下的利益交换,毫无人情味可言。而在良法的实施过程中,如果能够根据具体问题采取差异化的形式,把冷冰冰的规则转换为富有温度的柔性治理,既能让身处其中的社会成员感受到人情味儿,提高他们的满意度和幸福感,也能大幅提升法律执行的效率,提高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而且法律相对于现代化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解决新时代发展中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善治可以化解这种不协调状况,弥补法律滞后性的短板,为法律有效地适应社会发展节奏提供动力。良法与善治均为法治的应有之义。作为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法治水平是一国治理能力的体现,而要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行依法治国,既需要以良法“立规矩”,朱熹言:“法立而能守,则德可久,业可大。法治要勇于创新,打破老旧习惯、固有思维。创新模式与方法,要法治与德治同行,相互促进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让遵纪守法,敬畏道德,追求公平,正义成为每个人的自我习惯,团结一致共筑牢国家安全之基,促进社会更加稳定和谐,保障社会全面高质量发展,让人们的生活获得感更多幸福感更高。作者:沈永(系人力资源硕士,研究员)

责任编辑:温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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