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推动基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必须坚持抓基层打基础不放松,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激活基层治理“神经末梢”,切实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基层治理效能。
基层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基层矛盾多来源于村民与村级组织之间,通过调研了解到一些村民在对要求公开村组帐目上产生一定程度的意见。
下面总结下村民要求公开村账的六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应当公开。”由此可以推出,在村级组织进行村账公开时,也需要考虑到公共利益性质的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本村村务管理和村级经济收支等情况向村民报告,接受村民监督”。这意味着,村民委员会在经济收支方面应当向村民公开账目,接受村民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预算的执行评审,公布预算执行情况”。这表明,在村级预算的执行过程中,需要将收支情况进行公开。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有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此规定也适用于村级组织,村民可以要求村委会公开村账信息。
5.《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村组织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做到经费收支清楚明白”。在这个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村组织需要将经费收支情况公开。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级政府、相关单位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此条例同样适用于村级组织,要求村级组织公开村账信息。
综上所述,村账公开已经被多项法规明确规定,履行村账公开义务是村级组织应尽的法律责任和基本义务。
群众利益无小事。村级小微权力看似微小,却连着民生,覆盖农村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大到土地征收、宅基地审批、工程建设,小到各种补贴、扶持款项的申报与发放,在农民眼里,样样都是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大事件”。然而,面对农民“家长里短”“急难愁盼”的“大事件”,不乏有些村级干部在小微权力的使用上,动歪脑筋、搞小动作,滋生了微腐败、产生了违纪违法现象。比如,有的优待亲友,处事不公;有的“雁过拔毛”,向惠民政策、项目资金伸出了“黑手”;有的搞形式、做样子、工作失职失责……种种行为,不光啃食着群众利益,影响他们生活的幸福感、获得感,也让群众与干部之间的隔阂越来越深。
小微权力用得好,是群众利益的护航者;用得不好,就成了最大的危害者。因此,必须管好小微权力,对微腐败问题严肃查处,除了像原州区这样,让监督下沉,推动小微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更需党员干部规范自身用好手中的权力,牢牢守住廉洁底线。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最根本的是加强党的领导,健全严密组织体系,确保基层治理一贯到底、有力有序。一方面,要持续建强基层阵地,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使党的组织“触角”延伸到基层治理最前沿;另一方面,要推动党的组织有效嵌入各类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商务楼宇、产业链供应链等,使党的工作覆盖基层社会各类群体,消除基层治理“盲区”。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服务群众、造福群众是基层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打造服务群众“连心桥”,建好用好基层党群服务中心,乡镇一级党委和政府应及时回应村民的反应并监督村组帐目的公开事项,把群众关心的小事作为基层治理的大事来办,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画好基层治理“同心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群众参与基层治理渠道,充分吸纳群众的“金点子”,接受群众监督,鼓励群,形成基层治理过程群众参与、成效群众评判、成果群众共享的良好氛围。
作者:沈永(系中国正义法制网调研部主位,调研员,党校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温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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